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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1. 基金簡介
    「大灣區共同家園青年公益基金」(以下稱「大灣區青年基金」)於2019年9月成立,是以服務香港青年為主的慈善機構。藉著新時代、新灣區、新機遇,大灣區青年基金匯聚了各界青年領袖,以「助青年 創明天」為使命,集合及善用粵港澳大灣區的資源,以教育及培訓為主導方向,於大灣區開展與學業、就業及創業等方面的服務,為青年搭台、搭梯及搭橋,提升自身價值,積極面對挑戰,於大灣區共享發展機遇,並同時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2. 申請資格
    1. 申請機構必須為:
      1. 依香港法例註冊並具有非牟利性質的非政府機構;或
      2. 依香港法例註冊並具有慈善性質的非政府機構;或
      3. 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
    2. 如申請機構為依法註冊並具非牟利性質的非政府機構,必須提供依法註冊證書,以及一份章程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文件須由主席及另一名幹事簽署,以示真確。
  3. 資助範疇
    有關的申請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由申請機構主辦,即由申請機構負責相關項目的規劃、籌辦及推行。申請機構可自由設計項目下不同性質活動,例如培訓班、工作坊、輔導服務、工作體驗等,但須就建議的活動及安排詳細列於項目計劃書中並提交大灣區青年基金審批,並確保建議項目下的活動設計符合基金的期望;
    2. 受計劃資助的項目主題可包括:扶貧、義工培訓、就業實習或促進香港青少年成長及宣揚社會正能量
    3. 一次性或具持續性令青少年直接受惠的項目
    4. 項目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坊、嘉年華、論壇、比賽、講座、探訪活動等。
  4. 資助金額
    每個申請項目資助金額由港幣5,000元至100,000元不等。每個機構一年內可獲批最高資助額為港幣100,000
  5. 受惠者資格
    1. 受惠對象為有理想有志向的香港青少年;
    2. 年齡介乎11至40歲的香港居民;
    3. 申請項目如有明確的受惠對象,所有受惠對象均須登記成為基金YO PLACE會員;
    4. 申請機構須以公平、公正及公開為前提招募受惠者;
    5. 申請機構需要在資助申請表內詳細列出期望招募參加者的具體條件及挑選準則。
  6. 受惠者的個人資料收集及使用(如適用)
    1. 獲資助機構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提供受惠者的基本資料,以供大灣區青年基金作統計、宣傳及直接聯絡之用,基本資料的內容包括:
      1. 受惠者的姓名;
      2. 受惠者的性別;
      3. 受惠者的年齡;
      4. 受惠者的聯絡電郵;及
      5. 受惠者的YO PLACE會員號碼(11-40歲受惠者適用)
    2. 獲資助機構應妥善保管所有受資助人的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並定期整理受資助人個人資料檔案,以便基金需要時查核;
    3. 獲資助機構向基金所提供受惠者的基本資料,大灣區青年基金將會嚴格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相關條文處理。
  7. 申請手續
    1. 申請流程
      1. 經計劃網站填妥申請表
      2. 提交申請表後,根據指示下載申請表並簽署蓋章
      3. 將完成簽署蓋章的申請表上傳至網站,完成申請程序
    2. 申請機構應在填寫申請表格時準備以下文件的電子文檔:
      1. 申請團體的註冊文件及有關證明資料
      2. 詳細的項目計劃書及預算表;
  8. 項目評審程序及準則
    1. 大灣區青年基金將會對所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批。
    2. 根據實際需求,合資格申請機構或會被邀請向大灣區青年基金直接講解申請項目,以便大灣區青年基金考慮和評審。
    3. 任何人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成員提供利益,以期影響申請結果,即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若申請機構或其董事、員工、代理人、顧問、承辦商及其他涉及有關項目的人員提供任何該等利益,會令有關申請無效,不會獲進一步考慮;如申請機構的申請已經獲批,則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取消或終止有關資助計劃。
    4. 大灣區青年基金保留權利向第三方披露申請機構提供的資料,以便審批申請。
  9. 申請結果通知
    1. 大灣區青年基金會於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通知審核結果。
    2. 大灣區青年基金就申請所作決定(包括但不限於批出的最高資助金額),有最終及絕對的決定權。
    3. 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公佈申請結果,以及披露獲資助機構名單、核准項目名稱、資助金額和其他資料,而無需事先獲得申請機構的同意。
  10. 注意事項
    1. 獲資助機構須簽訂由大灣區青年基金擬訂的「撥款接納書」
    2. 「撥款通知書」會列明核准的資助金額,以及批出核准資助項目的細則及條款。
    3. 如獲資助機構接納通知書列明的資助額,則必須在批出撥款通知書所列的指定期限內,將簽妥的接納書交回大灣區青年基金。倘若大灣區青年基金在批出撥款通知書所列的指定期限屆滿後仍未收到獲資助機構簽妥的接納書,則將視有關機構自動放棄該資助論。
    4. 所獲撥款應於指定期間內用於推行計劃,而有關計劃日後開支須自負盈虧。
    5. 申請機構應在推展活動時考慮有機會影響項目進度的因素,如因申請機構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項目的啟動或完成時間有所推遲,大灣區青年基金不會為此情況下所產生的任何額外開支作資助,而大灣區青年基金亦有權取消項目的撥款資助。
    6. 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要求獲資助機構在製作所有相關活動的宣傳資料及紀念品時,加上大灣區青年基金的標誌和名稱,並註明基金為活動資助機構,並須於發佈前得到大灣區青年基金核准。
    7. 獲資助機構在租用場地以舉辦相關活動時,須優先租用大灣區青年基金YO PLACE築夢空間的場地。若YO PLACE 築夢空間未能提供租用場地或不適用於舉辦相關活動,申請機構須書面向大灣區青年基金說明相關情況。有關YO PLACE 築夢空間的場地資訊,請參閱以下網址:yoplace.org.hk
    8. 如有需要,獲資助的機構須協助宣傳大灣區青年基金舉辦的青年活動。
    9. 申請機構可就同一項目同時申請其他來源的資助,但需在申請表內列明其他資助的來源及金額,以免出現資源重疊。
    10. 獲資助機構在推行項目期間,如需購買任何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導師、場地租用、住宿等,如得知獲資助機構現正或將會與供應商有相連關係,均須作出書面利益申報,以避免任何可能產生的賄賂和/或利益輸送等問題。
    11. 如申請機構為項目的主辦機構及有其他合作機構,為確保雙方不會出現資源重疊的情況,申請機構必須在其申請表格中清楚說明機構和其他合作機構各自扮演的角色和分工、雙方舉辦不同類型活動的資源分配,以及雙方如何可達至協同效應。
    12. 基金不會為獲資助項目引致的索償及法律責任承擔任何責任。獲資助機構必須就所舉辦的項目(包括內地活動)向香港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包括公眾責任保險丶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及為參加者在內地交流期間向香港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綜合旅遊保險,後者必須包括疾病及意外醫療保障及香港境外的支援服務;
    13. 為有效監督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在項目推行期間的任何時間要求申請機構提供以下文件以供核實,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現時的進度報告(文字、相片或影片記錄)、項目已支出的款項單據等。
    14. 獲資助機構須於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提交活動報告、財務報告(須由項目負責人及機構負責人簽署確認並附有機構蓋章)、單據副本及活動資料(例如刊物、相片、錄像光碟等)。
    15. 活動資料的要求:
      1. 獲資助機構需就獲資助項目中的所有活動作記錄,例如:製作相片集,短影片集等;
      2. 獲資助機構須在活動結束後在機構的相關媒體平台作活動成果展出及宣傳(如適用);
      3. 獲資助機構同意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使用申請機構所提交的任何活動資料於各傳播媒體作推廣基金及活動成果之用,包括及不限於上載到大灣區青年基金網站及相關媒體作宣傳用途。
    16. 大灣區青年基金致力確保所有透過計劃申請表格遞交的個人資料,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相關條文。大灣區青年基金或會使用有關個人資料作以下用途:
      1. 處理和核實項目申請;
      2. 項目計劃的運作;
      3. 監察項目的進行情況;
      4. 因應任何適用法例要求作出披露;
      5. 進行統計及研究;
      6. 任何與上述用途有關的目的。
      7. 關於參加項目人員的肖像權及在項目中的照片、視頻,均同意大灣區青年基金用於項目進展情況的記錄及成果的宣傳之用途。
  11. 撤銷申請
    1. 獲資助機構可在接獲上述申請結果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提出撤回申請。撤回一經作出,不能取消。
    2. 大灣區青年基金在收到獲資助機構的撤回申請通知後,大灣區青年基金所給予的任何批准、有條件批准或原則上批准即告無效。
  12. 暫停或終止資助
    1. 大灣區青年基金保留權利,可暫停或終止對核准項目的資助,或在出現任何違規情況是終止協議。大灣區青年基金項目申請指南及相關資助申請須知中載有詳細的規定,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放棄推行核准的項目,或持續或公然地不遵從核准項目協議進行整個或部分項目;
      2. 獲資助機構清盤或破產;
      3. 獲資助機構或其涉及核准項目的任何人員被發現觸犯任何香港法例及/或《防止賄賂條例》下的任何罪行及其他違法行為;
      4. 獲資助機構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報告,又或提交的任何上述報告不符合大灣區青年基金規定;
      5. 未按照大灣區青年基金核准預算使用核准資助款項的任何部分;
      6. 違反基金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或
      7. 鑑於公眾利益,大灣區青年基金認為應終止核准項目。舉例來說,獲資助機構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或完成核准項目計劃書中所列明的活動,將被視為違規情況。
    2. 若大灣區青年基金決定終止對核准項目的資助,獲資助機構須在協議終止後,立即向基金退還基金按資助計劃支付的所有款項。
    3. 核准項目的活動範圍和規模如事先經大灣區青年基金書面批准作出縮減,大灣區青年基金有權根據活動的縮減範圍和規模,扣減核准資助額。大灣區青年基金可全權決定最終批出的資助額。
    4. 若機構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導致項目須終止的情況,須向大灣區青年基金書面說明相關情況,並在一個月內退還基金已撥出的所有資助。
    5. 如機構在申請及推行項目中,出現有關違規事項,將紀錄在案,並作為日後審批與機構相關的項目撥款的重要參考。如出現明顯違反誠信情況,大灣區青年基金將暫停或終止對核准項目的資助,並將追償全部/部分已撥出的資助。
  13. 索償及責任
    1. 大灣區青年基金不會為獲資助項目引致的索償及法律責任承擔任何責任。
    2. 大灣區青年基金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承擔核准項目出現的任何虧損所引致的責任。獲資助機構須承擔獲資助項目出現的任何虧損所引致的責任。獲資助機構如合理地預計項目的開支總額會超出原來的預算開支,不論超支數額為何,均應即時通知大灣區青年基金辦事處。此外,獲資助機構須自行填補差額,以完成獲資助項目。
  14. 查詢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以下列方式聯絡大灣區共同家園青年公益基金辦事處:電話:2210 9609 或2210 9600傳真:2561 8669

    電郵:office@gbayouth.org.hk

    地址:香港上環德輔道西 9號16樓